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高敏俐
- 當事人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324號原 告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謝志銘 王俊傑 被 告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八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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