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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26號

原告
許文誠
被告
王勤彰
被告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江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勤彰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里00鄰○○○街0 號14樓、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則設址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0巷00號2 樓,此有本院所查詢被告王勤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而查,依原告所提資料亦查無本件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訴訟之管轄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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