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26號原 告 許文誠 被 告 王勤彰 被 告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江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勤彰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里00鄰○○○街0 號14樓、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則設址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0巷00號2 樓,此有本院所查詢被告王勤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而查,依原告所提資料亦查無本件兩造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訴訟之管轄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