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55號

原告
陳炳源
原告
范曉涓
原告
宋志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首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陳文勝即萬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當事人就合意管轄之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訴訟之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所立之加盟契約書為本件之請求,而該契約書第24 條第2項約定:「如因本合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院。」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