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和建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盞耀
- 被告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顏宗明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繳本件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