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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林南薰

  • 當事人
    黃琮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黃琮聖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李勻淨 附件: 一、請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5,7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加說明聲請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協議之內容、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以上均請檢附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協商成立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三、就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中,其中元大資產管理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與財團法人聯徵中心所列債全不一致理由為何。又聲請人如何得之該債權金額(請詳細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2年1月至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五、具體表列「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種類,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 、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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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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