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53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蘇炎坤 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相 對 人 王伯元 謝清江 顧大為 陳恒真 劉錫麟 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相 對 人 孫振耀 蔡明介 李吉仁 劉深淵 楊邦彥 葉慶章 黃俊傑 林麗珍 蔡清霖 陳宏守 游張松 蕭崇河 林寬照 鍾斌賢 舒奇 游張松 林申彬 蘇盈貴 陳業鑫 郝龍斌 高閬仙 郝漢祥 郝漢禎 郝漢明 郝柏村 郭婉華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相 對 人 蔡其軒 蔡誼甄 卓志哲 許明財 王文稟 洪坤戊 湯明哲 林進燈 劉炯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禁治產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253 號裁定;惟本院於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日即民國103 年1 月7 日既尚未核發102 年度監宣253 號禁治產宣告裁定,自難認抗告人因原裁定而致有法律上之權利受侵害之事實存在,是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權利既未因裁定而受有侵害,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