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55號

監護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55號

抗告人
黃健治
相對人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相對人
沈顯和
相對人
沈傳芳
相對人
陳添火
相對人
劉亮君
相對人
辛武男
相對人
關鈞
相對人
彭志強
相對人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相對人
陳淑琴
相對人
陳韻郁
相對人
蘇志偉
相對人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相對人
吳敏求
相對人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相對人
胡定華
相對人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相對人
姜文鐘
相對人
陳鴻智
相對人
游敏行
相對人
麥瑞齡
相對人
盧志遠
相對人
王耀東
相對人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相對人
彭介平
相對人
葉沛甫
相對人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相對人
高田明
相對人
李執鐸
相對人
松岡茂樹
相對人
方成義
相對人
劉炯郎
相對人
施敏
相對人
吳秉天
相對人
游敦行
相對人
倪福隆
相對人
潘文森
相對人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相對人
蔡國智
相對人
蘇炎坤
相對人
高強
相對人
蔡篤恭
相對人
陳秋芳
相對人
李貴敏
相對人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相對人
駱文仁
相對人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瑞
相對人
蔡國智
相對人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對人
林振興
相對人
翁啟培
相對人
張郁仁
相對人
張志揚
相對人
黃永芳
相對人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對人
吳文榕
相對人
大塚龍太郎
相對人
詹文凱
相對人
柯漢平
相對人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相對人
張力豪
相對人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相對人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相對人
高育仁
相對人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相對人
李慶煌
相對人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對人
詹文光
相對人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對人
楊建國
相對人
蔡美麗
相對人
李怡德
相對人
謝孔琦
相對人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相對人
胡鈞陽
相對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相對人
陳進雙
相對人
林弘堯
相對人
林清祥
相對人
干學平
相對人
黃兆鴻
相對人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相對人
陳澄芳

      許明財

      王文稟

      洪坤戊

      吳一揆

      陳志逢

      洪嘉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禁治產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255 號裁定;惟本院於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日即民國103 年1月7 日既尚未核發102 年度監宣255 號禁治產宣告裁定,自難認抗告人因原裁定而致有法律上之權利受侵害之事實存在,是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權利既未因裁定而受有侵害,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