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55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相 對 人 沈顯和 沈傳芳 陳添火 劉亮君 辛武男 關鈞 彭志強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相 對 人 陳淑琴 陳韻郁 蘇志偉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相 對 人 吳敏求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相 對 人 胡定華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相 對 人 姜文鐘 陳鴻智 游敏行 麥瑞齡 盧志遠 王耀東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相 對 人 彭介平 葉沛甫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相 對 人 高田明 李執鐸 松岡茂樹 方成義 劉炯郎 施敏 吳秉天 游敦行 倪福隆 潘文森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相 對 人 蔡國智 蘇炎坤 高強 蔡篤恭 陳秋芳 李貴敏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相 對 人 駱文仁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瑞 相 對 人 蔡國智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 對 人 林振興 翁啟培 張郁仁 張志揚 黃永芳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 對 人 吳文榕 大塚龍太郎 詹文凱 柯漢平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相 對 人 張力豪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相 對 人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相 對 人 高育仁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相 對 人 李慶煌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 對 人 詹文光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 對 人 楊建國 蔡美麗 李怡德 謝孔琦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相 對 人 胡鈞陽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相 對 人 陳進雙 林弘堯 林清祥 干學平 黃兆鴻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相 對 人 陳澄芳 許明財 王文稟 洪坤戊 吳一揆 陳志逢 洪嘉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禁治產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255 號裁定;惟本院於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日即民國103 年1 月7 日既尚未核發102 年度監宣255 號禁治產宣告裁定,自難認抗告人因原裁定而致有法律上之權利受侵害之事實存在,是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權利既未因裁定而受有侵害,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