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82號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