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5號
- 聲請人
- 采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送達予破產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