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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小字第359號

原告
陳國正
原告
陳鍾秀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筠佩
被告
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敬忠
訴訟代理人
郭文鑫
被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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