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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9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竹小字第90號

原告
網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榮
訴訟代理人
溫勝富
被告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邦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呂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時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4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即101 年9 月6 日,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卷第11頁)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變更聲明,就前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101 年10月15日(見本院卷第9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閩南語報名系統開發案件,原告為配合被告試務進行先於民國(下同)101 年5 月1 日將部分系統架設於校內主機供被告使用,並於同年5 月31日完成剩餘工作提交驗收,被告原連絡人侯冠竹因產假無法繼續履行職務,但被告卻未依規定安排職務代理人,致使本案驗收程序無限期延宕。原告於同年6 月5 日前往竹教大進行協調,被告校方人員承諾原告將本案系統架設於原告主機上供其測試,即可進行驗收,原告於隔日完成架設並通知被告,幾日後被告竟又改口要求原告須將系統架設於被告校內主機上方能進行驗收,且要求原告自行聯絡正請假待產中的侯冠竹進行驗收作業。顯見於協調會後,被告並未按照承諾安排職務代理人處理本案。原告為確保權益,要求被告先針對已在校內主機上的部分系統進行驗收,完成驗收後支付45,000元(原告將原發票90,400元收回,重新開立45,000元之發票),待被告付款且也完成剩餘系統驗收後,原告再將剩餘系統架設於被告校內主機,請領剩餘款項45,400元。被告確實於7月25日完成付款45,000元,但尚餘款項45,400元,原告多次以電子郵件、電話方式通知被告完成剩餘系統之驗收,均無任何回應,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亦置之不理。

㈡、本專案屬於網站系統開發案計90,400元,所有項目如原估價單所示(因其上項目為被告為款項核銷方便,要求原告配合撰寫預定項目,所以未能完整反映本案狀況。有101 年4 月12日電子郵件以及5 月28日電子郵件為證)。原告因被告要求程序之故,被迫變更為二段驗收,2 張估價單以及項目如證物所示,以下分別以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為簡稱。第一部分為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功能、報名資料管理系統(與本案實際情形相符)。第二部分為排考作業管理(自動排考、排考結果)、基本資料管理(考區資料管理、試區學校管理、試區資料管理、考試場次管理、考試科目管理、共同參數設定、人員權限管理)(與本案實際情形相符)。被告已完成所有案件內容之系統開發。原告與被告專案聯繫人侯冠竹於101 年4 月11日敲定第一部分須於101 年5 月1 日完成開發,第二部分須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完成開發,並承諾被告將於101 年5 月31日付款90,400元,有101 年4 月11日電子郵件為證。第一部分已於101 年5 月1 日完成開發並架設於被告主機上,供被告使用。第二部分也於101 年5 月31日完成開發,提交被告進行驗收。被告稱有與原告協調雙方同意採減價驗收辦理與事實不符,原告從未同意採用減價驗收,被告亦從未明確告知原告將採用減價驗收。原本所謂減價收受,是因開發的系統在校方付款之前,如果全部架設到校方主機上,校方不付款的話,對原告有損害。接受減價驗收的原因是校方要求只能針對已經在校方主機上的系統進行驗收,其他的並未架到校方主機上,因為原告的系統全部架設到校方主機上而校方將主機帳號密碼鎖定,如果校方不付款,原告無法收回系統。從頭到尾不存在「租借」,系統原告是不收回的,估價單是因校方要求才這樣開。且若為減價驗收,被告為何於101 年9 月12日要求原告提供第二部分系統估價單以及發票,豈不自相矛盾?被告於101 年6 月22日提出僅能針對校方主機上的系統進行驗收。原告為確保自身權益被迫由一次驗收改採分段驗收,本專案屬於網站系統開發案,原估價單上租借字眼雖不符合事實,但卻是被告基於款項核銷方便要求原告如此撰寫,有電子郵件為證。自始至終原告全力配合被告需求,但引發請款與驗收困難之後果卻由原告承擔,十分不合理。本專案屬於網站系統開發案與其他一般系統不同,系統位於何方主機完全不影響本系統的測試驗收以及使用。原告將第二部分系統架設於公司主機上完全不影響被告測試並驗收,若被告依約完成驗收並付款,原告也會將系統完整轉移至被告主機。

㈢、101 年6 月5 日當天原告去學校開協調會時,學校確實有回報給原告一些問題,原告也承諾會排除。101 年6 月5 日以後,學校就沒有安排任何人員跟原告進行後續本專案溝通,就沒有辦法完成驗收,未完成驗收的部分為:排考作業管理、自動排考、排考結果、基本資料管理、考區資料管理、試區資料管理、試區學校管理、考試場次管理、考試科目管理、共同參數設定、人員權限管理。資訊工程師李維修於101年6 月5 日協調會時,同意原告將系統先架設於公司主機上,供被告進修處測試使用,即協助進行驗收。會議當天原告也有將第二部分系統展示於電腦上供被告所有與會人員觀看。有當天會議錄音檔為證。李維修於庭上所述當天未談及驗收之事且未看過系統畫面,與事實不符。原告於101 年6 月6 日將第二部分系統架設於公司主機上後,其系統內報名資料皆與當時正式環境完全相符,系統皆可正常使用(考試報名於隔日6 月7 日即已結束,其內報名資料不會再有變動)。李維修陳述測試環境與正式環境存在落差,與事實不符。系統既然可正常測試使用,被告亦可正常測試驗收。原告多次以電子郵件、電話方式通知被告安排專責人員完成第二部分系統之驗收,均無任何回應,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亦置之不理(有7 月26日、7 月30日、8 月6 日、8 月7 日電子郵件為證)。否則當時距離8 月18日舉行閩南語認證考試尚有相當充裕的時間。被告陳述其完全沒有延遲驗收,並非事實,且其陳述最後使用人工排考作業並未採用原告第二部分系統,也因自6 月6 日之後被告並未安排聯繫窗口,原告無法聽取被告意見進行系統細部調整,致使驗收無限期延宕。被告稱系統不合用且有時效性,完全屬於推拖之詞。被告所述之系統問題皆為其已驗收的第一部分系統。

㈣、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5,400元及自101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依101 年4 月12日被告所開立之報價單所示,被告承攬之項目為:⑴報名系統(包含線上報名、報名查詢、准考證下載、試場分配表、成績查詢)。⑵基本資料管理系統。⑶報名資料管理系統。⑷排考管理系統。⑸成績管理系統。⑹報表管理系統。被告101 年6 月12日發給溫勝富的郵件中,表達針對原告101 年5 月29日所開的發票與實際已完成的工作內容有出入,請求被告依據目前確實已完成的內容重新開報價單。原告於101年6月22日重新開報價單給被告,原告坦承自己所完成的項目即為估價單上所列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系統、報名資料管理系統3個部分,未完成承攬被告發包之閩南語報名系統開發案件全部內容。雙方合約書第3條完工期限:完工日期為6月15日,原告並未提出工期延後申請。

㈡、原告101 年6 月22日所開立的報價單內容,包含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系統、報名資料管理系統三個部分於101 年7月完成驗收,並在依原告報價單中所列之金額,被告在101年7 月完成付款。101 年9 月測試時仍未完成,101 年9 月20日對於報名資料管理及排考資料管理測試報告,被告在101 年8 月18日執行教育部全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時,無法使用原告所承攬的系統項目,造成了許多作業上困難。5 月底報名截止後,被告檢查考生資料,發現系統有很多問題,於是約原告到學校協商,但後續並未改善。自6 月上旬開始,語言中心只好以電話個別通知考生,一一以人工輸入excel 系統,排考部分也是一一以人工排考,考試部分已於101 年8 月18日考完。

㈢、通常小額採購在採購法不需要有驗收紀錄。被告有驗收,但沒有驗收紀錄,驗收有通知對造。學校不會要求要寫「租借」系統,租借到期就要還,對學校來說,如果給學校所有權當然最好,不可能要求寫租借。租借要實際上租借的行為,就是必須要將系統整個架設給學校考試使用,而非如原告所稱要自原告公司主機上下載,此非租借,也不符採購,也無法驗收。學校每年採購的金額是幾億,不會因這4 萬5 千多元不付款。且考試有時效性、急迫性,原告一直堅持我們要把所有錢付清,才同意被告下載程式,並且供被告使用,101 年6 月22日已經來不及,之後再開放給被告使用沒有任何意義。被告也不會對租借系統分段驗收。

㈣、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1 年4 月18日承攬被告發包之閩南語報名系統開發案件。原告曾於100 年4 月12日開立一張9 萬零4 百元之統一發票,嗣於101 年6 月22日開立金額4 萬5 千元報價單予被告,又於101 年7 月2 日開立4 萬5 千元之統一發票予被告。被告已付款4 萬5 千元予原告。

㈡、原告已完成「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功能」、「報名資料管理系統」。

四、本件爭點:原告是否已完成承攬被告發包之閩南語報名系統開發案件全部內容?是否業經驗收合格?原告是否曾同意以4 萬5 千元減價驗收?

五、法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第490 條、第492 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承作被告發包之閩南語報名系統開發案件,依100 年4 月12日原告所開立之報價單記載價格為90,400元。工作項目:租借排考作業系統資料庫、成績作業管理資料庫、報表管理資料庫(見本院卷第95頁),101 年6 月22日之報價單記載: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功能、報名資料管理系統(後台)45,000元(見本院卷第94頁)。原告所提出之契約並無兩造之簽章,且價格為110,250 元,被告提出之契約則無被告之簽章(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卷第4 至7 頁、本院卷第121 頁至124 頁)。原告已完成「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功能」、「報名資料管理系統」。然而前開系統中有多項錯誤情形,有被告提出之錯誤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42頁、115 至118 頁),原告亦不爭執。被告人員呂菁菁於101 年6 月12日寄予原告人員溫勝富之電子郵件記載:針對這個採購案,校內跨處室同仁後來開了一個會討論,主要是針對貴公司在5 月29日所開的三聯式發票內容(租借排考作業系統、資料庫成績作業、管理資料庫報表、管理資料庫),與實際已完成工作內容有出入,因此在「驗收」一欄沒有任何單位敢負起核章的責任。討論的決議是:請貴公司依目前確實已完成的內容,開給我們新的估價單,並附上舉證資料,請我們重新跑一次採購流程,然後我們將請貴公司開立重新估價之後的發票給我們,竹教大將隨即完成付款手續(見本院第119 頁)。溫勝富101 年6 月22日寄予呂菁菁之電子郵件記載:昨日你們校長有跟我聯繫,要求我們先將系統安裝到貴校主機上,你們驗收人員才能完成驗收。但電話中我已再次強調本公司的主張是必須你們先支付款項,我們才能將系統安裝到你們的環境去。... 公司的最後是切割,既然你們驗收人員堅持只對貴校主機環境上的部分進行驗收,大可以先對報名系統前後台部分(已在貴校主機上)先進行驗收,並先支付45,000元給本公司(我們可以重新出發票以及估價單),收到款項後,我自然有辦法再安排排考管理以及基本資料管理的部分。這是目前公司的決議,還請你們配合(見本院卷第47頁、119 頁)。而被告提出之公務購置修繕請核單上記載(見本院卷第48頁):負責本業務的同仁5 月底因私事而有業務上協調不好的地方,經與廠商協商後,只支付廠商已完成的線上報名系統、報名查詢系統、查詢資料管理系統、報名資料管理系統。廠商已履約部分總價減為45,000元(見本院卷第48頁),並有報價單、統一發票可佐(見本院卷第15、16頁)。101 年9 月12日溫勝富致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蔡瑋琳之信件記載:你們學校必須按照你們當初承諾我的,協助我們完成排考系統的驗收程序,並支付剩餘的款項,這點並沒有任何額外的討論空間,所以抱歉,無法參與你們的校內會議,也請妳確實轉達本公司的要求(見本院卷第74頁),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蔡瑋琳於10 1年9 月12日回覆:若是您無法出席的話,麻煩請您寄估價單給我們,以便我們在會議中討論。惟被告人員係請原告寄送估價單以供會議討論,並非即有同意付款之意。

㈢、次查,證人張淑銀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負責經辦採購,10萬元以下我們有授權各單位自己找廠商再送出來請購。本件系爭採購案件廠商是請購單位(學校進修處)自己找的90,400元,我與原告議價之後90,000元,後來進修處說廠商遲延,只有完成一部分,原告寫的設計程式只有一部分可以用,所以他們只願意給付45,000元,後來我們總務處組長有去看,就是針對發票核銷的部分,我們有請進修處的助理秀給我們看成果,也確實只有一半可以用,我們看的是發票上面的部分,其他沒有看。因為主要是使用單位自行驗收就可以。驗收蓋章是請購單位自行先驗收,並蓋章。驗收之後再請我們去確認。我們總務處最後就是議價採購,所以當初我也有參加議價,原告後來再寄發票來的時候,包括後來的支付命令也是4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證人柯怡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系爭工程我驗收的部分就是在101 年6月5 日會談之後,有請證人侯冠竹的先生來做驗收,45,000元有驗收過,另外的部分沒有驗收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證人李維修(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資訊工程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件進修處網頁設計101 年6 月初進修處回報說,他的報名系統資料有很多錯誤,有通知原告來討論,並且要我參加來瞭解整個情形,101 年6 月5 日會同原告開會,當天討論詢問原告系統設計為何會有這麼多的錯誤,看看後續如何改善。原告說:可能會提供公司的測試網站,讓學校來看,後來就散會。我們主要是看報名系統,後來功能部分我們就請進修處來看。原告沒有交給我相關的文件資料,所以我無法連進去資料看。我記得當天是在行政程序上的討論,我忘記有沒有電腦實際操作,101 年6 月5 日有請進修處的同事提供帳號、密碼給我進去電腦實際瞭解,進修處的同事有提供錯誤的資料要去修正,後台我有幫忙修正,我也發現有很多錯誤,我初步清點結果至少有76筆考生資料錯誤的,就是報名參加考試的志願別、戶籍地等資料,這是有關考生權益,有時效的關係就要從資料末端去修正,根據進修處的轉述,考生若有修正資料或有上傳佐證資料,若使用原告的網頁設計會使考生資料轉換有錯誤。我們有書面與電子檔的紀錄,我們有一一紀錄。原告的程式碼有部分裝到我們學校主機,但是因為沒有經過原告同意,我也不方便去更動原始程式碼,我們是從後端資料庫去更新,後來我用一個一個下指令的方式去做更改。一直到6 月底的時候,因為使用單位對資料有疑慮,我重新寫了使用界面給他們,讓資料與原告的設計的網頁可以使用分離。剛剛所陳述發生的問題,只是使用者在網頁上點選送出不容易發現,證人侯冠竹說安排測試的時候我有寫信給證人侯冠竹,請他測試時要比對後端資料庫,後來進修處同仁說還是有錯誤,當時我有請證人侯冠竹進行比對,是否與後端的資料庫有無相同,而不是只有在網頁上點選而已,我並不清楚證人侯冠竹有沒有照我所說的這樣做。對於證人侯冠竹測試的這些部分,只是原告所提出網頁測試的幾項而已,我有參予測試的考生前端的報名,後端資料的管理,我跟證人侯冠竹測試的範圍應該接近,因為我沒有權限比對後端資料庫,要透過原告或者證人侯冠竹,因為我沒有權限比對,所以我才建議證人侯冠竹去比對。我測的時候,是在5 月的時候,就是系統要上線之前,我測的結果,如果依照網頁點選看起來是可以用,但是沒有辦法看到寫到資料庫的情形。因為證人侯冠竹也只有叫我們測試網頁前端是否順暢。證人侯冠竹是以電子郵件請我協助,有何問題再回報給原告,再請原告修正。當時的時間很趕,所以我就依照電子郵件的內容去測試前端網頁,後來有問題就是進修處的同仁告訴我說資料有問題,我當時也沒有去看整個資料庫的資料,101 年6 月1 日進修處的同仁有告訴我約有76筆錯誤,陸陸續續有回報一些需要修正的,這時候我才幫他們處理,這時我才進去資料庫去看,我有請示呂菁菁給我去看,因為要排考,我就進去確認,確實有進修處人員回報的錯誤,這時我才幫他們寫一套程式給他們用。有些使用的報表無法趕出來,系統上線是在5 月的時候,證人侯冠竹請我測試,6 月份進修處請我修正資料,當時都沒有提到這是屬於功能驗收的部分,沒有告訴我這是採購驗收。如果是功能驗收會有一個功能檢測表,當時學校給我的危機處理,所以我沒有認為是驗收。我進去測試的時候,因為界面已經發生錯誤,所以我只有更改資料而已。我看到都是存在界面之後的資料有錯誤。我是就已經安裝在學校的主機上的系統做測試,原告所稱未完成驗收的部分排考作業管理、自動排考、排考結果、基本資料管理、考區資料管理、試區資料管理、試區學校管理、考試場次管理、考試科目管理、共同參數設定、人員權限管理等在網頁上點選進去,會顯示開發中,所以我沒有辦法進去看,這些應該沒有裝到我們學校主機上面。進修處人員有告訴我,原告公司網址可以測試,上面的資料與學校實際報名資料不同,所以我無法判斷是否與實際需求相符。原告公司的資料並非進修中心報考考生的資料,無從進行比對。我想原告應該是告訴進修處人員他已經寫好一些程式是可以使用的,請進修處人員去測試看看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至84頁)。證人侯冠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系爭網頁設計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是由原告設計的,驗收的時候我在安胎,所以書面是請我先生幫我驗收的。實際上是就原告設計網頁進行驗收,當時驗收的時候,大致上就已經修完了,大約101 年5 月我進去看的時候,有發現問題。我驗收報名系統部分是全部通過,我在驗收報告所述的項目都通過。報名系統所有的項目幾乎都已經通過,在報名系統裡面在我看到的程式、功能、技術面都是通過的。但是考生在報名的時候,系統應該是有問題的,應該就是欄位的顯示,如地址的欄位。他們有照時間完成,5月初的時候我們有做內部測試,內部測試OK,修正完之後才正式上線。我們在內部測試有包括計算中心、語言中心的測試,測試的問題全部都有寫到GOOGLE-DOC上面,也有給廠商作修復,在正式上線前都有修復完全。5 月底廠商完工的部分有報名系統、前台、後台、查詢、基本資料、排考一部分,這部分廠商已經先作、權限已經在測試中,我記得有8 大項。驗收的部分有報名系統、前台、後台、查詢、基本資料。當時要驗收的時候還有問原始端就是語言中心的同仁看看有沒有其他問題。我只驗收報名系統。其他後續部分我已經在安胎,所以我就沒有去注意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反面至82頁)。

㈣、再者,被告舉辦之101 年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報名日期為101 年5 月11日至5 月31日,准考證下載、寄發日期為101 年7 月30日至101 年8 月18日,考試日期為101 年8 月18日,有被告提出之教育部101 年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簡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參酌兩造提出之契約第3 條(契約未完成簽章,已如前述)記載:一、乙方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依約完成報名系統(前台部分:線上報名、報名查詢、准考證下載,後台部分:報名資料管理系統)。二、乙方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依約完成報名系統(前台部分:試場分配表、成績查詢,後台部分:基本資料管理系統、排考管理系統)。三、乙方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依約完成報名系統(後台部分:成績管理系統、報名管理系統,後台部分:基本資料管理系統、排考管理系統)。而原告承作之前開閩南語報名系統考生報名完成後,被告於101 年6 月1 日即發系統現有諸多錯誤情形,係由被告自行完成修正,嗣經兩造協調後,原告亦就已完成部分同意請款45,000元。由上以觀,原告承攬之系爭閩南語報名系統開發案件工程,除已與被告達成協調付款之部分外,其餘部分並未舉證證明其已完成並業經被告驗收合格;況且,原告先前完成之工作且架設至被告學校主機上之系統有瑕疵部分,亦由被告自行完成修正,而原告之後亦未配合被告要求將系統架設至被告學校主機,且原告人員溫勝富寄予被告人員之電子郵件亦表示:既然你們驗收人員堅持只對貴校主機環境上的部分進行驗收,大可以先對報名系統前後台部分(已在貴校主機上)先進行驗收,並先支付45,000元給本公司(我們可以重新出發票以及估價單),收到款項後,我自然有辦法再安排排考管理以及基本資料管理的部分。顯見原告將其已完成部分架設至被告學校主機,其後又稱不須將其餘系統架設至被告學校主機,顯有矛盾。綜上,尚難認原告未能完成其餘系統之驗收,係有可歸責於被告之情形,原告前開主張尚不足憑。

㈤、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5,400元及自101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審究,併此敘明。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9 條之19第1項於判決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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