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 原告
-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有哲
- 被告
-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第406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2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