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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227號

原告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第406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0,2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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