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334號原 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彊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