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404號
- 原告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被告
-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60,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