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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0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40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明廚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楊建中
代理人
被告
楊淑芬

      張仁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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