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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
    林李玉霞

  • 原告
    王麗鳳
  • 被告
    旭陽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麗鳳 代 理 人 劉繼蔚律師 相 對 人 旭陽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之定有明文。且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以僱主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倘其主張並非虛妄,則除其訴顯無勝訴之望外,即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100 年12月1 日起受僱於相對人,在相對人設於新竹縣關西鎮○○里○○段000 號之旭陽高爾夫球場從事桿弟之勞務工作,於102 年12月4 日在球場滑倒受有左側脛骨及腓骨閉鎖性骨折之職業災害,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收據、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等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9號案件受理中,核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訴訟類型,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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