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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聲字第120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
何漢武
相對人
黃大為
相對人
旭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福
相對人
銀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債務人若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應具備上開要件,法院始得因必要之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之。若所提訴訟未符上開要件,自無從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另訴提起確認本票偽造之訴事件(本院102 年度竹簡調字第248 號),請准停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僅曾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裁定,尚未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有本院102 年度司拍字第46號、102 年度司票字第194 號、102 年度抗字第28號、102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民事前案紀錄查明屬實。是以本件並無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件存在,本件聲請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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