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 告 劉茂宗 被 告 薌筑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棕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薌筑園餐飲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