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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鍾少榆即上揚鐵器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   告 鍾少榆即上揚鐵器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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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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