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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1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1號

聲請人
旭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正新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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