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1號
- 聲請人
- 旭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正新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