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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