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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告
永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侯
原告
峰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安
原告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登
原告
杰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陸萬貳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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