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56號
- 原告
- 永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文侯
- 原告
- 峰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安
- 原告
-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登
- 原告
- 杰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春葉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陸萬貳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陸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