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PCL HOLDINGS LIMITED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 告 PCL HOLDINGS LIMITED即香港商太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貳仟伍佰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零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