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肇保、范秉琳、許世凱、田正竹即紅面薑母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伍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