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 告 方麗卿 原 告 方林淑美 原 告 鴻基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晴 原 告 方建琪 原 告 方彥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新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