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12號
- 原告
- 方麗卿
- 原告
- 方林淑美
- 原告
- 鴻基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晴
- 原告
- 方建琪
- 原告
- 方彥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新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