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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告
盧昀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350000×12×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為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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