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盧昀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350000×12×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陸佰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為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