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林郭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其因行使優先承買系爭房地之權利所受之客觀上利益為多少,以其數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無法計算,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之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