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俠客一館高翠秀樹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國芳
- 被告
-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