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俠客一館高翠秀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國芳 被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