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春輝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相對人智盛全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