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詹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法律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