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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 原告
    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麗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毅霖橡膠有限公司、振田企業有限公司、日盈橡膠工業有限公司、謝文曲即固信企業社、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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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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