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誠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民海、呂東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