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魏茂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旻谷、佳鑫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請求損害賠償之總額,並詳列各項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 二、以自行查報之損害賠償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