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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告
魏茂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旻谷、佳鑫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請求損害賠償之總額,並詳列各項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

二、以自行查報之損害賠償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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