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共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相對人有利肥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壹佰零捌元,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