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號

原告
戴宇豐即戴明德之子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林秀慧
原告
原告
胡富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尊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