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 原告
- 創信新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硯朋、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硯朋、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