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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車輛過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 原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炳坤間因車輛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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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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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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