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0號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炳坤間因車輛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