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洪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102年4月 3日起至108年2月11日原告得自請退休之時止即原告滿55歲之前一日,計算式:145200(28/30+69+11/28)≒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