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洪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102年4月 3日起至108年2月11日原告得自請退休之時止即原告滿55歲之前一日,計算式:145200(28/30+69+11/28)≒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