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童淑芬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有地上權相關契約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