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曾保鈞 原 告 陳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邱勇達、關西培靈醫院、王育瑛、呂素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