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曾保鈞
- 原告
- 陳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邱勇達、關西培靈醫院、王育瑛、呂素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邱勇達、關西培靈醫院、王育瑛、呂素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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