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規約條款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愛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社區規約條款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