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山健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原 告 謝森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吉祥、楊奉儒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