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6號原 告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埃米特批發有限公司(Emitac Distribution LLC) 法定代理人 穆立根.派崔克(Patrick Mulligan)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柒萬壹仟壹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