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穩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