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力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被 告 劉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力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力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