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高鼎懿、管麗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