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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 原告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28號原   告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京時代民芯科技有限公司、王亞文、上海宇芯科技有限公司、趙元富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貳佰玖拾陸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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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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