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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告
理群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吳銘裕
原告
原告
吳銘裕
前列理群實業有限公司、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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