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 原告
- 理群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吳銘裕
- 原告
- 人
- 原告
- 吳銘裕
- 前列理群實業有限公司、中華長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