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炳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